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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内容——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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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中国公司分为哪能几类?
答:根据中国《公司法》,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
问:中国公司的经营范围有何规定?
答: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由公司章程规定,并经过登记机关的审批登记,公司在登记机关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问: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有哪些内容?
答:1)公司的名称和地址;2)公司的经营范围;3)公司的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名称;5)股东的权利和义务;6)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7)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8)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9)公司的法人代表;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方法;11)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12)股东在公司章程上必须签名、盖章。
问:创投企业可以在中国哪些领域进行投资?
答:创投企业境内投资比照执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这也就是说,创投企业在国家对外开放的鼓励、允许、限制的领域都可以进行投资。具体来说,创投企业投资于任何鼓励类和允许类的所投资企业,应向所投资企业当地授权的外经贸部门备案。当地授权的外经贸部门应在收到备案材料后15天内完成备案审核手续并向所投资企业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所投资企业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登记机关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决定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准予登记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创投企业投资于限制类的所投资企业,应向所投资企业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创投企业关于投资资金充足的声明;创投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创投企业(与所投资企业其他投资者)签订的所投资企业合同与章程。
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接到上述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批复。作出同意批复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所投资企业持该批复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登记机关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决定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准予登记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创投企业投资属于服务贸易领域逐步开放的外商投资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问:港澳台在中国大陆投资有什么条文规定?
答: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大陆投资设立创投企业,参照《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执行。
问: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能否将利润汇出中国?如何办理?
答: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依法纳税后的纯利润和其他正当收益,可以向开户银行是申请,汇出境外,从其外汇存款帐户中支付。申请时,应提交企业董事会或相当于董事会的权利机构的分配利润的决议书、纳税凭证,以及载有收益分配条款的合同。
依法停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中国财政、税务和外汇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期清理。外国投资者应对其在中国境内的未了税务债务事项负责。清理结束后,外国投资者所有的或所分得的资金,如要求汇出境外,可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申请,从原企业的外汇存款帐户中支付汇出。
外商投资企业对其税后利润的汇出,可向开户银行申请,由开户银行审定。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汇出利润时,应提交企业董事会或相当于董事会的权利机构的分配利润的决议书、纳税凭证,以及载有收益分配条款的合同。对于有些企业因实行按季(或月)预分利润,每年度再行调整的做法,而在年末决算前拿不出分配利润决议书的情况,如经国家批准的合同中已有明确规定,可由企业董事会出具全年预分利润计划书,经外汇管理分局批准同意,开户银行按计划数字审核其利润汇出;及至在年末决算时,根据会计师的查帐报告,如实调整,并补报正式的分配利润决议书。
问:外资投资企业如何在国内投资?有何限制条件?
答: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采取有限责任形式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或外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本企业的名义,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企业或购买其他企业(以下简称「被投资公司」)投资者股权的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按照《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知道目录》的规定执行。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被投资公司应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方可投资:
注册资本已缴请;
开始盈利;
依法经营,无违法经营记录。
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投资,其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的50%;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则不包括在内。
问:外商投资企业有何税收优惠?
答:中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低税收政策,并对国家鼓励投资的行业、地区实行税收优惠。目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胞)的税种有——企业所的税、个人所得税、流转环节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开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城市房地产税等。
所的税:对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按33%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对在经济特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的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沿海开放地带和各省的省会城市设立的企业,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待遇;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五年的减免税期满后,还可延长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外商投资设立的先进技术型企业,可享受两年免税、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待遇;对出口型企业,除享受上述「两免三减」所得税的优惠外,只要企业年出口额占企业总销售额的70%以上,则均可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对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的外商投资企业,如该类进口设备属进口免税目录范围,可按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流转环节税:自1994年税制改革后,中国已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与国内企业统一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对外国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技术转让免征营业税;对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的外商投资企业,如该类进口设备属进口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
进口环节税:中国政府自1991年起八次降低进口关税税率,目前平均关税税率已降至16.5%;对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的外商投资和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问:如何设立外商投资性公司?
答:外商投资性公司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以独资或与中国投资者以合资的形式设立、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投资者应将下列文件,经拟设立投资性公司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商务部审查批准;
设立合资形式投资性公司的项目建议书、投资各方已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设立独资形式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已签署的项目建议书、外资企业申请表、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
投资各方的资信证明文件、注册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外国投资者已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依法审计的投资各方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
商务部要求的其他文件。
问: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符合什么条件?
答: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应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政策的规定,国家鼓励设立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公司。
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公司,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起人的条件外,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应为外国股东。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司,除应符合以上的条件外,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还应有募集股份前三年连续盈利的记录。倘若该发起人为中国股东,应提供其近三年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倘若该发起人为外国股东,应提供该外国股东居所所在地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
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股东认购的股份的转让应符合规定的条件;发起人股份的转让,须在公司设立登记三年后进行,并经公司原审批机关批准。
问:在何种情形下外资企业应当终止?
答:外资企业遇有下列其中之一的情况,应予以终止:
经营期限届满;
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外国投资这决定解散;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拒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破产;
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消;
外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
倘若外资企业遇上述第(2)、(3)、(4)项所列的情况,应当自行提交企业终止申请书,报审批机关核准。审批机关作出核准的日期为企业的终止日期。
倘若外资企业依照上述第(1)、(2)、(3)、(6)项的规定终止经营,应当在终止之日起十五天内对外公告,并通知债权人;另须在终止公告发出之日起十五天内,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审批机关审核后进行清算。
问:对小型出口企业,货物退(免)税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第三条规定: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应按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税务机关对审核无误的免抵税额可按现行规定办理调库手续,对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暂不办理退库,在次年一月一次性办理退税。
问:注册公司注册资金有何规定 , 最低注册资本要多少 ?
答:自2006年1月1日起,注册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有了很大的放宽,但具体还是以各地而定:
咨询服务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
投资管理咨询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
贸易类-最低注册资本零售3万元
工贸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必须是加工生产型)
国际货运代理-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需备案)
实业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深圳地区需1个亿)
企业发展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必须跨5个行业)
科技投资管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00万元
投资管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000万元
投资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000万元
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0万元(必须5个股东以上)。
问:如何办理工商年检?
答:公司注册成立后第二年起每年3--6月份之前须办理工商年检,当年12月31日前办出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按照工商规定,必须参工商年检。
每年7月1日前办出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还须年检前审计。
每年7月1日后办出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可直接参加年检。
需提交的资料:
⑴ 工商执照正副本
⑵ 工商 IC 卡(依据当地是否有发放)
⑶ 企业公章、法人章、财务专用章
⑷ 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⑸ 审计报告 问:办理外商独资企业所要提供的资料有哪些?
答:(1)贸易型企业 / 非生产型企业:
投资公司董事会会议记录或决议原件;确定企业名3个以上;确定注册资金和经营范围;可行性报告;公司章程;投资公司证书复印件;中国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一寸彩照2张;投资者境外的开户银行出具的银行资信证明原件二份;律师公证(海外公司在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并由中国驻当地的使、领馆认证);办公地址:自有房产或租用商用写字楼(租赁合同原件一式二份,需由当地租赁所登记盖章,租用时,需以股东之一姓名租用或者以海外公司名义租用、30平方米以上、租期一年以上、用途为办公。)
(2)生产型企业:
投资公司董事会会议记录或决议原件;确定企业名3个以上;确定注册资金和经营范围;可行性报告;公司章程;投资公司证书复印件;中国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一寸彩照2张;投资者境外的开户银行出具的银行资信证明原件二份;律师公证(海外公司在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并由中国驻当地的使、领馆认证);生产地址:厂房的房地产租赁合同原件一式二份或自有房产证。办公地址:自有房产或租用商用厂房(租赁合同原件一式二份,需由当地租赁所登记盖章,租用时,需以股东之一姓名租用或者以海外公司名义租用、200平方米以上、租期一年以上、用途为厂房。)消防、环保批文证书(此项内容自行办理);
(3)海外自然人:
投资公司董事会会议记录或决议原件;中国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监事及经理的任职文件原件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律师公证(海外投资人在当地公证机关的身份公证,并由中国驻当地的使、领馆认证);法定代表人一寸彩照2张;可行性报告;公司章程 ;投资者境外的开户银行出具的银行资信证明一式二份;成立生产型的企业参照生产型企业的相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成立非生产型的企业参照非生产型企业的相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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